一、申報范圍
經國家和市政府批準納入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管理范圍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各分園(張江核心園、臨港園除外)
二、申報主體及條件
申報主體為獨立法人,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優先支持信用評級良好的單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
1. 注冊地和稅管地在張江高新區范圍之內的企業;
2. 面向張江示范區提供公共服務和專業服務的本市相關單位、非營利性法人機構;
以上各類單位均已建立項目資金專賬管理、單獨核算的財務制度;在管理經營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具有常設工作機構和健全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申報要求
所申報的項目應聚焦重點,具有一定規模,防止“撒胡椒面”。
1. 根據《上海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方案》(國發〔2016〕23號)的總體部署和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可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向分園導入或布局重點項目。此類項目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向分園所在區政府和分園管理機構出具項目推薦函,分園管理機構組織項目申報、初評,并連同其他重點項目一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2. 對各分園眾創空間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與服務類的項目,優先資助具有重要影響和社會效應的眾創空間與服務平臺。
3. 對各分園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環境建設、園區生態環境建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創新成果示范應用和推廣、開放合作創新、提升新興產業創新能力、促進新興產業集群和創新功能集聚區建設類,優先資助總投資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等投資金額較大的項目。
4.申報時間為4-5月
申報項目符合有關要求:
1. 項目申請書不得填寫不符合資助政策的內容。具體資助內容見《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資金資助政策》(滬張江高新管委〔2016〕87號)。
2.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級或區級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再資助。
3. 申報主體需對是否申報和承擔過財政資金資助的其他類別項目主動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報主體對所申報的項目需提交未獲得其他財政資金資助的承諾書。
4. 項目投入資金來源需明確并落實自籌資金。
5. 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項目不在本次申報范圍內。
申報材料需齊全:
1. 申報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項目應當提供申報單位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項目自籌資金證明以及各資助事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2. 申報項目如有多家單位共同實施,項目主承擔單位為項目申報主體,其余為合作單位。應在申請材料中明確各參與單位承擔的項目任務和項目經費,并提交項目申報單位與合作單位簽署的合作協議;涉及實施許可或轉讓時須提供相關復印件等材料。
3. 申報事后一次性補貼項目需提供項目完成的證明材料。其中,申報非定額事后一次性補貼項目的單位需提供審計機構針對申請項目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申報企業股份制改造項目,須提供企業改制前和改制完成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向分園導入或布局的重點項目,需在申報系統“附件上傳”中提交由市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出具的項目推薦函。
四、支持方式與項目經費內容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和事后立項、事后一次性補貼兩種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資助政策予以明確。
1)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指申報時項目尚未實施完成,經評審立項后,根據項目管理合同和計劃任務書確定的用款計劃和任務實際完成進度核撥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的支持方式。
2)事后立項、事后一次性補貼指在項目申報時已實施完成或滿足績效指標、取得項目實施成果、通過項目驗收審查的項目,按照資助政策明確的資助標準給予一次性項目經費補貼的支持方式。其中的空間改造費指對盤活存量物業資源建設眾創空間改造孵化用房功能或改造開放式公共場所服務空間,所發生的房屋功能設計、改造、監理、審價等費用。
項目經費指項目實施主體在項目執行期間發生的與項目實施內容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購置和租賃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對于使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提交專家評議意見。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輔助材料、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不含辦公用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軟件購買、委托開發制作費:是指項目實施中所需的專用軟件購買費用或委托專業單位開發、設計、定制專用軟件的費用。
(四)委托業務費:包括測試化驗加工費和第三方專業服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開發設計等費用;第三方專業服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的宣傳、法律、財務、人力資源、中介等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信息采集與交換費、示范應用推廣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事務費等。
(七)勞務費:是指直接參加項目實施的項目組成人員、因項目需要引進人才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發放對象須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合同。
(八)其他經費:包括專家咨詢費、論證費、研討費、調研費、培訓費等支出,應當在項目申請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僅限對專家的個人支付、不得支付給專家所在單位、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實施的項目組成員及管理人員。論證費、研討費、調研費、培訓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項目實際需要,開展技術論證、學術交流與研討、項目協調、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和培訓等事項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申請主體為事業單位的,涉及國家和本市有開支標準及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預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預見費、管理費、土地費、稅費、接待費、辦公用品費、車輛購置費、人員工資等。)
資金撥付
(一)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的項目,自項目管理合同雙方蓋章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實施主體撥付專項資金資助額的40%;自項目通過中期評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再向項目實施主體撥付專項資金資助額的40%;自項目通過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項目審計和驗收核定數額向項目實施主體撥付余款,撥付額不超過專項資金資助額的20%。
(二)事后立項事后一次性補貼的項目,自項目管理合同雙方蓋章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實施主體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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