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20〕123號)第18條要求:
對在京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關鍵材料等領域生產研發類規模以上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時,滿足從業一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條件的,實行“報備即批準”。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即可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等相關政策,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發現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區域實施境外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列目規則的專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單獨設立本國子目。
劃重點:
實行“報備即批準”,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首先企業要提出申請,然后進行審核,根據最新政策,滿足條件的特定領域可以實行報備即批準,但對于一般領域,還是要進行申請認定程序的。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能否成功,關系著企業是否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企業在提交認定申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確保“三表”一致
確保《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三張報表中所列示的“研發費用數據”相一致。
2
合規歸集費用
以研發項目為基礎,對研發費用進行專項歸集,確保費用歸集的合規、真實及準確性,完善資料留存,方便后續管理。
3
建立預算決算制度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財務指標有一些硬性要求,例如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所以企業在制定研發投入預算時,需要整體對研發項目預算決算考慮,防止相關數據的異常變動。
4申請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對數量有一定的要求,企業應避免在某一年度集啟賢請和獲取,合理安排申請的時間,讓其趨于常態化。
1.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2. 總收入
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3.銷售收入
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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