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經委(科經委、商務委)、發展改革委,有關金融機構、企業: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通知》(財金〔2020〕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規范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5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規函〔2020〕21號)》和《關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對企業加大財政支持金融服務力度相關措施的通知(滬財發〔2020〕2號)》要求,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做好參與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按照“保障疫情防控所需、保障抗疫應急所需、保障民生供應所需”的原則,本市建立精準、高效的防疫重點企業名單管理機制,支持有關金融機構給予防疫專項再貸款支持。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對納入以下范圍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
(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醫用隔離眼罩、醫用隔離面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及檢測裝備、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
(二)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制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
(三)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業,包括生產生活物資(含方便和速凍食品、食鹽、糧油等)、農產品和相關飼料、種畜禽、種子(苗)企業以及屠宰、加工企業;
(四)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
(五)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
(六)為應對疫情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七)按照聯防聯控機制要求重點保障的其他企業。
二、申報條件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審核納入本市防疫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上海市名單”)、全國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全國性名單”)。其中:全國性名單優先考慮疫情期間接受國家物資調撥的企業和作出巨大貢獻的骨干企業。
(二)申報納入名單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經營,信用記錄良好;
2.對全國、上海市疫情防控有重要作用的,重點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資的生產、運輸、供應;
3.資金需求全部用于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生產的物資或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服從國家、市委、市政府、市防疫指揮部統一指揮、統一調配;
5.積極響應號召復工復產、擴大產能、增產增供;無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三)全國性銀行的在滬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9家單位)重點向納入全國性名單的防疫重點企業發放專項貸款。
(四)本市地方法人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華瑞銀行等單位)向納入上海市名單的防疫重點企業發放專項貸款。
(五)金融機構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遵循風險自擔原則對名單內企業自主決策發放優惠貸款,財政部門根據企業實際獲得的優惠貸款給予財政貼息,具體操作參照(滬財發〔2020〕2號)執行。
三、申報流程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的企業進行匯總審核,形成上海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含上海市名單、全國性名單),其中:
1.計劃納入上海市名單的,經報市政府批準后,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2.計劃納入全國性名單的,經報市政府批準后,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確定;對由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篩選剔除的企業優先納入上海市名單。
(二)各申報企業依據實際情況填寫《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應融資需求申請表》、《上海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填報表》,簽署《承諾書》,經加蓋企業公章后發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
(三)堅持應對需要,實事求是,嚴格核實的要求,申報企業不得將與疫情防控無關或與疫情防控期間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無關的資金貸款需求納入。
(四)不在支持范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得申報。
四、動態調整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生產供應情況,可適時調整納入名單的企業范圍和報送流程。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加強信息共享,加強與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工作銜接,共享本市納入全國性名單、上海市名單的企業信息,做好有信貸需求企業和名單核準情況的雙向信息共享。
(三)主動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需求,及時幫助解決企業生產和物資調運過程中的問題,使資金支持政策真正惠及對疫情防控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企業。
(四)對于騙取、挪用資金,對未從事疫情防控相關活動,或對生產的物資不服從統一調配的企業,一經發現及時調整出名單,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并追究相應責任。
(五)企業名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實時收集,按照“成熟一批、報送一批”的原則組織增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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