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
增值稅類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企業無償轉讓股票怎么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所得稅類
1.我在1月份購買了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但直到4月才提交給單位,單位可以補充扣除前四個月的金額嗎?還是我可以在年度匯算時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辦理年度匯算時補充扣除未足額享受的商業健康保險。
2.男女雙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雙方結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請問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繼續扣除?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雙方屬于未婚狀態,可以分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3.個人因著作權和肖像權被侵權而取得的補償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分別按照什么稅目交稅?
答:如果是因該個人的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侵犯了著作權,取得的補償按照稿酬所得扣繳,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
根據國稅發〔1996〕148號規定,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因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因此,相關補償也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交稅。此外,使用個人名義、形象用于其他行為的,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造成的侵犯肖像權,相關補償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交稅。
征收管理類
1.問: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后,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問: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3.問: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自開展2019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別,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作追溯調整。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系統運行類
1.納稅人本月已經抄報,但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增值稅申報時,卻提示稅控系統未抄報。請問應如何處理?
答:該問題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排查處理:
(1)若納稅人有多個稅控設備,可能是部分已抄報,部分未抄報,將未抄報的部分稅控設備完成抄報即可申報。
(2)若納稅人只有一個在用的稅控設備,則可能是對應新舊多個稅號,建議上報省局發票類運維排查處理后再申報。
2.納稅人存在有效的跨區稅源稅務登記信息,但主賬戶通過電子稅務局開通跨區稅源子賬戶時,提示“沒有跨區域稅源登記用戶,不能進行此用戶類型子賬戶注冊”或者選不到對應的跨區稅源登記主管稅務機關。請問應如何處理?
答:該問題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排查處理:
(1)可通過【我的信息】-【用戶管理】-【子賬戶管理】核實是否已就該跨區稅源登記開通過跨區稅源子賬戶,若已開通,直接用跨區稅源子賬戶登陸即可,無需重復注冊。
(2)若確未開通,請核實主賬戶稅務登記和跨區稅源稅務登記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統中的稅收檔案編號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進行正確的跨區稅源稅務登記后再開通跨區稅源子賬戶。
3.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進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申報,被扣繳方為已進行稅務登記的組織時,錄入被扣繳納稅人識別號后點擊回車,系統無法自動帶出被扣繳納稅人名稱信息。請問是什么原因,應如何處理?
答:出現該問題一般是由于被扣繳方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統中同時存在多個有效的不同課征主體登記類型的登記信息(如單位納稅人登記、組織臨時登記、臨時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登記等),此時電子稅務局無法自動判斷帶出哪條登記信息,需在前臺進行該筆代收代繳車船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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