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全力打響“上海制造”品牌加快邁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文件,進一步發揮財政政策的作用,鼓勵裝備制造企業和用戶單位合作,積極開展高端智能裝備自主研制創新,實現首臺裝備突破,激發用戶使用首臺裝備的積極性,加快投入工程應用,提高裝備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據《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10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首臺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國際或國內首臺、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裝備,包括高端單機裝備、高端成套裝備和高端核心部件。其中首臺、首套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臺或前三套高端裝備產品;首批次裝備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的高端裝備產品。
第三條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大項目,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首臺裝備支持目錄,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負責項目的驗收。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專項支持資金的項目申報,做好項目的跟蹤管理,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五條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分支機構除外),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財務制度健全、具有承擔裝備研制的相應能力。
第六條
(一)首臺裝備突破項目應為本市裝備研制企業牽頭與其用戶單位合作申報,形成銷售合同的項目;同批簽訂合同原則要求研制企業與用戶單位簽訂的合同不超過3個,且合同之間的時間跨度不超過半年。
(二)示范應用項目應為采用本市裝備研制企業自主研制的首臺裝備,進行具有行業引領和示范效應的新技術和新模式示范應用的項目。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條
專項支持資金可以采用無償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首臺裝備突破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汽車、電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綠色化工等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需要,以及屬于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高檔數控機床、機器人、高端能源裝備、高端智能制造裝備、集成電路裝備、軌道交通裝備、高端醫療器械、節能環保裝備等重點領域的高技術裝備;
(二)研制企業經過技術創新,在國內外依法擁有該裝備的核心自主;
(三)通過省級及以上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的認定檢測;
(四)獲得兩名及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相關行業專家出具的推薦為國際或國內首臺的信函;
(五)項目合同是研制企業與最終用戶單位簽訂,并且研制企業已經獲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示范應用單位已經完成不少于10%的高端智能裝備及系統集成投資;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導向。
第九條
(一)對首臺突破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每個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首臺裝備銷售合同金額的30%。對被評為國際首臺裝備項目,按合同金額的20-30%比例進行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對被評為國內首臺裝備項目,按合同金額的10%比例進行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示范應用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每個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其高端智能裝備及系統集成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首臺裝備支持目錄,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進行申報。項目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受理和初審,并將申報材料統一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及相關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評審通過的項目經綜合平衡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經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下達首臺突破專項支持資金計劃。
第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研制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持方式等內容。
未經市經濟信息化委書面同意,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協議內容。
第十六條
專項支持資金采取以下撥付方式:
(一)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的首臺裝備突破和示范應用項目。項目立項后,首次撥付支持金額的50%;項目評估后,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項目驗收情況,撥付相應后續資金。
(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根據協議約定方式撥付。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實施項目,定期按照要求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內備齊驗收所需材料,須加蓋公章,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驗收。
項目驗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
(三)第三方審計報告;
(四)用戶接收單/開箱單;
(五)銀行轉款憑證或質押金憑證;
(六)固定資產投資完成報告(示范應用項目需提供);
(七)與項目驗收有關的其他材料。
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應當規范、完整、真實,包括項目建設情況,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專利、標準、省部級以上獎勵、論文或用戶使用報告等項目主要成果情況,資金到位、使用以及財務管理情況,企業項目管理情況,用戶反饋意見,項目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等。
項目驗收采用打分制,驗收專家組依據《驗收計分體系》(詳見附表)對項目進行驗收打分(100分制)。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分值做出驗收結論:
(一)項目打分分值高于80分(包括)的,則視為驗收合格,核撥全額專項資金尾款;
(二)項目打分分值60分(包括)至80分之間的,則視為驗收基本合格,依情況核撥50%專項資金尾款;
(三)項目打分分值低于60分的,則視為驗收不合格,不予撥付專項資金尾款,依情況收回已撥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因加強本領域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發生的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等費用,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項目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各主管部門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項目地點發生變更;
(三)項目內容發生變化;
(四)項目實施期限發生重大變化(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項目合同金額或固定資產投資額減少10%及以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做出撤銷專項支持資金項目的決定,市經濟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銷決定:
(一)項目單位擅自變更研制內容,與簽訂的項目協議明顯不符;
(二)經審計后實際完成項目合同金額或固定資產投資額減少超過30%;
(三)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四)因項目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五)項目經延期2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專項支持資金項目撤銷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將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專項支持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 并按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完成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3月2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 3月1日。
附表
驗收計分體系
指標 | 基本要求 | 分值 | 打分標準 | 專家打分 |
關鍵核心技術指標 | 合同中關鍵核心技術的性能指標、技術水平及自主完成情況 | 50分 | 完成率大于90%(包括),40-50分; 完成率80%(包括)到90%,30-40分; 完成率70%(包括)到80%,20-30分; 完成率低于70%,0-20分。 |
|
經濟考核相關指標 | 合同約定的銷售業績或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 | 30分 | 完成率大于90%(包括),20-30分; 完成率80%(包括)到90%,10-20分; 完成率低于80%,0-10分。 |
|
項目進度指標 | 合同約定時間內節點指標完成情況 | 10分 | ||
企業項目管理指標 | 每年按時提交進度報告,按照合同約定驗收時間申請驗收,按照項目經費預算和合同約定的支出范圍嚴格執行 | 10分 | ||
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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