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臨港新片區各鎮、各開發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滬自貿臨管規范〔2022〕16號)的規定,決定啟動2023年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兌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兌付對象
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系統入駐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兌付要求和范圍
(一)兌付要求
1.科技服務機構是在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間與企業和創新團隊簽訂的服務合同并提供了科技服務,且提交兌付申請時,服務合同必須執行完畢并出具有效發票;
2.企業和創新團隊必須成功申領了2023年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并用其支付所購買的科技服務。且申請兌付金額不得超過服務合同的一半;
3.企業和創新團隊通過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系統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完成服務后在“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科技服務范圍
創新鏈服務、產業鏈服務和資金鏈服務,其中創新鏈服務主要是圍繞工藝、技術和產品等進行的研發、設計、中試及工程化等服務;產業鏈服務主要是圍繞產業鏈進行的檢驗、測試、評測等配套輔助服務;資金鏈主要是指圍繞產業鏈進行的金融類服務。
三、報送材料要求
1.臨港新片區科技創新券兌付申請書(需蓋單位公章);
2.服務合同原件掃描件;
3.提供科技服務成效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解決方 案、檢驗檢測認證報告、咨詢報告、研發設計、科技評估報告、結題報告等資料);
4.服務項目完成的結題報告;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完成服務合同發票存根、到款憑證等銀行憑證復印件(加蓋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補充材料。
四、注意事項
1.科技服務機構填報附件 1(一個服務項目填寫一張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和創新團隊要積極配合科技服務機構做好創新券的兌付和材料準備工作;
3.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相關活動或列入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納入創新券支持范圍;
4.不受理涉密資料;
5.管委會高科處組織開展對已兌付資料的抽查,隨機確定抽查科技服務機構、企業和創新團隊名單,對抽查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取消今后申請科技創新券資格;
6.材料報送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5日,所有資料提交均需在網上提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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