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本文對此作以下解讀:
一、委托境外研發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研發費用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四、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委托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僅指委托境外企業進行的研發活動,委托境外個人的研發活動不屬于委托境外研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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