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激勵在本區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個人,引導本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品牌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閔行區總體質量水平、推進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和《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立)
區政府統一設立上海市閔行區政府質量獎,分為“閔行區區長質量獎”和“閔行區創新單項組織獎”。
(一)閔行區區長質量獎是本區最高質量榮譽,分為“組織”和“個人”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均設“金獎”和“銀獎”。該獎項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區域內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組織,和質量工作成績優秀、對推動相關行業組織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二)為鼓勵廣大中小企業積極參與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彰在標準、研發、服務、管理和商標品牌等領域有突出成效和創新成果的組織,區政府設立閔行區創新單項組織獎。
第三條(獎項數量)
閔行區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雙數年評審區長質量獎,單數年評審創新單項組織獎。
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均不超過4個,其中金獎不超過2個,銀獎不超過2個。
創新單項組織獎分標準創新、研發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標品牌創新5個單項,每個單項獲獎數量不超過2個,獲獎總數不超過10個。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評定原則)
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申請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標準)
閔行區區長質量獎的組織評審標準主要采用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個人評審標準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創新單項組織獎評審標準依據《閔行區區長質量獎創新單項組織獎評審要點》。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工作及獎勵經費)
閔行區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區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和個人,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加強品牌建設及提升人員質量素質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莘莊工業區管委會出臺相關政策,支持區域內各類組織導入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區政府成立“閔行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和質量專家組成,履行以下職能:
(一)指導、推動、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
(二)審定評審規則、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定區政府質量獎擬獎名單,提請區政府批準。
第八條(辦事機構及職能)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評審辦履行以下職能:
(一)擬訂評審規則、工作程序等有關事項;
(二)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
(四)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參評申請;
(五)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初選名單;
(六)組織評審組對列入初選名單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七)向評委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委會審議獲獎建議名單;
(八)公示評審結果,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九)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做好質量獎孵化、培育工作。
第九條(評審組及職責)
評審辦根據評審需要,在上海市及閔行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范圍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開展年度評審工作。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及撰寫評審報告等工作;
(二)向評審辦報告評審結果,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培育和指導)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莘莊工業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和本系統內區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發掘、培育和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組織申報條件)
(一)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在本區登記注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申報組織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二)申報區長質量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工作應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于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申報創新單項組織獎的組織應在標準創新、研發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標創新五個方面中的一個領域或是幾個領域具有明顯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條(個人申報條件)
(一)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在本區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或成果;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提高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推動本市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二)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避免重復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獲得上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在獲獎3年內,不得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同一獎項。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評審程序)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程序主要包括:
(一)發布通知。評審辦在有關媒體、網絡發布申報通知,啟動評審工作。
(二)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通知具體要求,將申報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評審辦。
(三)資格審查。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審查的,進入資料評審。
(四)資料評審。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組織或個人的質量改進建議。
評審辦根據評審組的資料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反饋資料評審報告。
(五)現場評審。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申報組織或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申報組織或個人質量管理方面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
(六)綜合評價。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綜合分析評議,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總結提煉組織或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評審辦根據評審組的建議,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并附相關材料提請評委會審議。
(七)審定公示。評委會審查綜合評價報告和獲獎建議名單,表決確定擬獎名單;經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后,提請區政府批準區政府質量獎擬獎名單。
(八)批準公告。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名單后,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表彰獎勵)
區政府發文表彰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金獎組織每家獎勵50萬元,銀獎組織每家獎勵30萬元,金獎個人每人獎勵5萬元,銀獎個人每人獎勵3萬元,創新單項組織獎組織每家獎勵20萬元。
第十六條(宣傳推廣)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莘莊工業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應積極宣傳、推廣本轄區、本行業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標桿引領示范作用,推動本區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評審紀律)
(一)參與區政府質量獎審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二)評審辦及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評審人員不遵守評審紀律及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予以通報批評,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評審組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八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或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或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并反饋相關紀檢部門。
第十九條(社會監督)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條(獲獎者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區總體質量水平提升。獲獎組織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經費不得少于獲獎獎勵金的10%。
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獲獎個人應積極參加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培訓及考核,符合要求的優先列入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并參加相關評審工作及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一條(獲獎稱號使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閔行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閔行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閔行區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對違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材料的真實性)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的,由評審辦報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及獎金,3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并將其納入本市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
第二十三條(獎勵撤銷)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區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審辦報評委會提請區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及獎金,3年內不接受該組織或個人再次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回訪制度)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莘莊工業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應定期組織對其轄區3年內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存在應撤銷獎勵情況的,應及時報告評審辦,由評審辦按相應程序處理。
第二十五條(資料的保存)
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其他相關獎勵)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莘莊工業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可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相關質量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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